收购并作为菜品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青岛中院依据《民法典》这样判!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月29日讯 1月29日上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公益诉讼起诉人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某艺术中心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判决某艺术中心赔偿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83000元、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元;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其中74126元限期缴纳,24924元以被告指定二人每人提供六十日生态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法院指定协助执行单位青岛市崂山区司法局管理和指导,最迟于2022年1月28日前完成。这是全国首起适用劳务代偿方式承担《民法典》规定的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艺术中心在经营过程中,先后购入大王蛇3条、宰杀并出售1条,案发后被公安机关扣押1条;出售1只穿山甲中的2.5斤;购入熊掌4只、出售1只,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半成品棕熊熊掌1只。上述野生动物部分被某艺术中心作为菜品对外销售。

经鉴定,扣押的大王蛇为孟加拉眼镜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保护动物名录》(简称“三有动物”);扣押的熊掌为棕熊所有,棕熊被列入1989年颁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穿山甲2020年6月被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定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按照《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品)价格认定规则》《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方法》《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的规定,某艺术中心破坏生态行为造成的野生动物损失为83000元。经专家评估,某艺术中心非法收购、出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共造成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90750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某艺术中心签署了劳务代偿同意书,同意本案部分惩罚性赔偿以劳务代偿方式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野生动物资源是自然界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穿山甲是白蚁的天敌,一头穿山甲可以保护250亩森林免受白蚁危害,享有“森林卫士”的美誉,原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2020年6月被调整为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穿山甲被猎杀,导致白蚁大量繁殖,白蚁种群密度上升,会加重对当地森林树木危害程度,影响区域内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棕熊是陆地上食肉目体形最大的哺乳动物之一,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具有巨大的生物多样性价值和重要的生态价值、经济价值、科研价值、遗传资源价值、观赏价值等。孟加拉眼镜蛇为“三有动物”,现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除自身具有药用价值外,每年捕食大量鼠类,对生态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

被告某艺术中心虽然不是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直接猎杀者,但其实施收购、出售穿山甲、棕熊、孟加拉眼镜蛇的行为,为猎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提供了动机和市场,其违法行为和生态环境损害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告某艺术中心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导致了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减少,加深了濒危程度,破坏了生态资源和环境平衡,造成了严重后果,且对生态环境的损害后果在未修复前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可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综合其主观故意、危害后果以及悔改态度较好,愿意提供生态环境公益劳动,以自己实际行动保护生态环境等情节,酌情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99050元。

惩罚性赔偿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对预防同类型损害发生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在与被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被告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动的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有利于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和教育的功能,有利于督促被告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预防同类型损害的发生。在法院主持下,被告某艺术中心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协商一致,愿意以提供环境公益劳务方式承担全部或者部分惩罚性赔偿。劳务代偿工作由法院确定的协助执行单位管理和指导,公益诉讼起诉人可以对劳务代偿进行监督,如被告未能提供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或者提供的环境资源公益劳动未能经法院审核通过,则仍应承担判决确定的相应惩罚性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据了解,为加强和规范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青岛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了《关于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开展公益诉讼劳务代偿工作的暂行办法》,对劳务代偿适用的范围和原则、协助执行单位的选定、劳务代偿的实施和监管、履行完毕的确认等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相关机制不断探索和完善,努力通过多元共治共同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绿水青山。(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吕佼 王晓丹)

责任编辑:郝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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