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该不该?够不够?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北京房山法院适用民法典新规定,近日首次审结一起离婚家务补偿案件。案件中,全职太太王某在离婚诉讼中称,因承担大部分家务,故提出要求家务补偿。最终,法院判决其与丈夫陈某离婚;同时判决陈某给付王某家务补偿款5万元。

这5万元让网上炸开了锅。“家务补偿”是什么?该不该给?够不够多?这些问题都成为舆论聚焦之处。

通俗而言,所谓“家务补偿”,就是家务干得多,离婚时能“多劳多得”,获得部分补偿金。就法律而言,房山法院的这一判决没毛病。

王女士与陈先生结婚后,王女士当了全职太太,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陈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这样的家务劳动显然是不平衡的,而王女士正是付出更多的一方。结婚8年后,陈先生多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孩子归自己抚养,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所以,法院判陈先生支付家务补偿并无问题。

这5万元是怎么算出来的?法官说主要参照四个因素:其一,双方婚后共同生活的时间;其二,女方在家务劳动中具体付出的情况;其三,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其四,当地一般的生活水平。不过,究竟如何准确得出“5万元”这一数额,目前还无法细究。因为每个家庭都不一样,而且目前没有、甚至也不可能有标准计算公式。所以,争议在所难免。

需要明确的是,不能用保姆社会工资来计算“家务补偿”,因为这是在分配家庭共有财产基础上的额外补偿。保姆显然不能分配家庭有共有财产的。此外,此案具有明显的开创性意义。

一方面,它是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重新激活。此前《婚姻法》中就有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但其中一个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就是婚后财产AA制。这样的婚姻关系比较少,且一般采用协议离婚,致使“家务劳动补偿”条款多年来实质处于休眠状态。而《民法典》取消了“婚后财产AA制”这一前提,房山这一案件也正好激活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另一方面,这是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特别是全职太太权益的保护。关于全职太太劳动的意义和辛苦,此处不做赘述,凡是看过《82年生的金智英》这部电影的更会明白。家务劳动虽无人支付工资,不能带来直接收益,但也是非常有价值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就是对这种价值在法律上的承认。这也是从立法精神上对婚姻家庭观念进行引导,进一步重塑更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

当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还有不小的改进空间。随着《民法典》的进一步实施,此类案件会越来越多,审判实践中也会不断积累经验。相信家务劳动补偿的额度也会越来越合理,“够不够”的争议终有尘埃落定之时。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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