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3月1日起实施,明确
①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前提下,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可追究刑事责任;
②奸淫不满10周岁幼女或造成幼女伤害等严重情形适用更重刑罚;
③#冒名顶替他人入学入刑#,侮辱、诽谤英雄烈士入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刑法第十七条修改为:“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央视新闻)
责任编辑:李婧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