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家暴者离婚少分或不分财产,是必要惩戒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今年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第五年。在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希望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同时,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家暴者可少分或不分财产。

家庭暴力不仅野蛮,而且危害严重。家暴者将最亲近的人作为施暴对象,使其无处可逃、无家可归,无论对法律还是人伦都是极大的戕害。然而,在很长时间内,家暴者都未受到应有的法律惩处。随着《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反家暴观念开始逐步深入人心。但在很多领域,家暴者所受的惩处仍然太轻。

此次黎霞代表所提出的建议,指向的就是这一方面的问题。通过梳理《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的相关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受害人想要举证证明家暴非常困难。即使法院认定一方实施了家暴行为,家暴行为人被判决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也非常低。从相关裁判文书来看,很多家暴行为人一般被判承担的赔偿金额都在一万元左右,低则几千元,高则两三万,超过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少之又少。而在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家暴行为人几乎不会受到任何影响。这样的现实显然有失公允,也不符合相关法律的精神。

从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也进一步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因此,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不仅可以主张因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可见,让家暴者离婚时少分或不分财产,是符合民法典精神的,也是一种必要惩戒。其实现路径是,在今后涉家暴案件的审理中,大幅度提高家暴行为人对被施暴人的损害赔偿标准。具体数额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这些也都是有法可依的。当然,在立法方面也要不断进步,及时修改相关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反家暴实际,不利于预防、打击家暴行为,实操性不强、刚性不够的条款,健全反家暴的法治保障。

同时,也应该看到,要想将反家暴真正落到实处,还需要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及负有反家暴职责的社会组织,更好地形成合力,通过更严厉的制裁打击、震慑家暴行为。只有在社会上彻底扭转“老公打老婆、父母打孩子天经地义”的错误观念,才能看到根除家暴的希望。而在此之前,先得让那些有家暴倾向的人不敢打、打不起、打不得,这就需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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