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职工报销比例90%!《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4月1日起实施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3月31日讯 今天,青岛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该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职工护理保险资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3%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居民护理保险资金本年度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中按年度划转。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是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重度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等基本照护服务保障或资金保障;为轻中度失能失智人员及高危人群提供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保障,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重点解决重度失能失智人员长期护理保障问题,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坚持城乡统筹,进一步健全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护理保险制度;坚持统筹协调,做好与相关社会保障制度及商业保险的功能衔接,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满足群众多元需求。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多渠道筹资和动态调整机制,资金筹集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职工护理保险资金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3%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以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为基数、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划入基数为基数,按照0.2%的比例,从应划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在计入本人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前按月划转;财政部门按照参保职工每人每年30元标准予以补贴,补贴资金由市与区(市)两级财政按1∶1比例负担。

居民护理保险资金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0元的标准,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资金中按年度划转,自2021年度起执行;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的标准,从居民社会医疗保险财政补贴资金中按年度划转,自2022年度起执行。

我市将建立护理保险调剂金,职工或居民护理保险资金收不抵支时可以使用。调剂金来源于按照职工和居民当年护理保险筹集资金20%的比例提取;按照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历年结余资金30%的比例一次性提取;福彩公益金补贴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全部纳入调剂金管理。

此外,我市将建立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保障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当年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3%的比例提取,统一用于预防和延缓失能失智工作。

我市将建立整合式护理服务模式,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健康管理、慢性病维持性治疗、医疗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基本照护服务。服务形式包括居家照护、机构照护、日间照护。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报销比例为90%;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费用,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大学生、少年儿童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5%。护理保险服务内容、形式、待遇标准和具体支付范围由市医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运行情况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郭菁荔)

责任编辑:刘聪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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