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澜阁 | 一次生动的“生态赔偿课”


王学义

“生态赔偿”这个词,人们渐渐不再陌生。近日,青岛一起生态赔偿案例就新颖而又“接地气”,让人眼前一亮。方某等三名被告非法捕捞鳀鱼27090公斤,破坏海洋生态,4月14日,青岛市检察院就此案举行听证会。最终,三名被告被定以放流许氏平鲉鱼苗41.417万尾,补偿海洋生态损失。14日下午,该案在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生态环境具有独特性,各地也有自己的特点,怎样针对自身问题、利用自身资源来制定对症的方案,值得各地各部门认真研究。青岛这起案件的特点就在于,将异地增殖放流作为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方法。同时,考虑到鳀鱼目前无法养殖,没有商业鱼苗可以购买,就根据专家意见,选择了与鳀鱼生态等级作用类似的许氏平鲉,作为替代放流种。此案既体现了罪刑相当,又能实现生态环境修复,还可起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警示作用,无疑具有一定示范意义。可以说,这41万多尾鱼苗让生态赔偿“游”向纵深。

长期以来,我国环境治理中存在“企业污染破坏、广大群众受损、全社会埋单”的困局。近年来,有关生态赔偿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今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的修复和赔偿规则。在法律指导下,以前那种“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做法彻底成为过往。如今涉及生态、环境等犯罪,可谓“既打又罚”,还责令其进行生态修复。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厉的罚则,扭转损害环境后“一走了之”的局面。今年3月15日,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了一起终审判决,非法采砂十多年的林镜泉等9人被判处连带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9.6亿余元。须知,我国很多地方都存在非法开采河沙的乱象,而生态赔偿方面却少有作为,佛山这起案件显然具有借鉴意义。

涉及生态赔偿,不仅要严于执法,还要勇于创新,在司法实践方面做进一步探索。今年3月底前,莱西有8家公司采取以绿植替代的方式,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1月29日,崂山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全国首例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适用劳务代偿公益诉讼案……通过这些具体案例,让“环境有价码,损害须赔偿”的观念在青岛进一步普及开来。今后,希望这样的探索越来越多。

当然,严惩破坏生态环境者,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兜住了底线。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还需各方主动参与,自觉行动。这也是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家园,每个人都责无旁贷。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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