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建设要“六同步”!这一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您的意见

配套园与居住区建设要做到“六同步”

青岛市教育局就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1月23日讯  市教育局日前发布《青岛市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应做到同步规划、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规划、同步供地由自然资源规划部门负责,与居住区项目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同步施工、同步竣工验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时移交由住房城乡建设、教育部门负责,合理使用由教育部门负责。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结合国土空间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实际需求,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定期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确定居住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管控要求,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办园规模、用地面积及建设规模。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在审查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就配套幼儿园项目方案征求所在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对配套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要求的城镇居住区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与居住区用地同步供地、同步达到建设条件;居住区分区建设的,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在首期供地并达到建设条件。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步施工,分期开发的居住区建设项目应将配套幼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

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应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竣工验收。配套幼儿园未与居住区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完成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行政审批单位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园舍、场地、附属配套设施以及有关资料全部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征求意见稿》还提出,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全部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机构编制、人社部门应依法依规落实机构编制和师资配备。(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王沐源

责任编辑:王凤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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