拾得手机后转卖,黄岛法院以“高度盖然性”判令承担赔偿责任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2月4日讯 乘客在乘坐出租车后发现手机丢失,出租车司机拒不承认拾得手机,乘客还能找回手机挽回损失吗?黄岛区人民法院近日办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于2022年6月17日购买手机一台,花费9320元,2022年8月13日张某曾乘坐被告李某名下出租车,后发现手机遗失,次日张某前往派出所报警,并通过某手机公司回函等初步确定丢失手机目前在黄岛区某小区。手机公司回函显示手机丢失后,最先登录的系被告李某,李某居住地与回函显示的手机所在小区一致。张某在公安民警的协助下联系到被告李某,李某经营一家手机店,其承认2022年8月份曾经处置过涉案手机,但称是通过收购二手手机方式获得手机,否认拾得手机,手机已经转卖,不同意返还也无法返还手机。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李某立刻返还手机,若不能返还则以同等价值赔偿。

法院审理:

关于被告李某是否拾得手机并处置。虽然处置手机与拾得手机系两个独立事实,被告李某承认涉案手机确系其8月份处置,不能直接认定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但原告手机丢失后,手机定位在被告李某居住的小区,被告李某也未提供涉案手机合法来源的证据,亦未对使用QQ号登录涉案手机两天时间做出合理解释,综合前述事实,法院认定涉案手机由被告李某拾得具有高度盖然性。

关于返还方式。因涉案手机现无法原物返还,被告李某应当向原告支付对应的折价款。因原告手机在遗失时已经使用一段时间,参考该型号二手手机的价格,法院酌定被告赔偿7600元。

黄岛法院据此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赔偿原告手机折价款7600元。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民事案件中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采用“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法院基于对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审查,并结合其他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的可能性,即应当依法对该事实予以认定。这一证明标准是在现有证据无法完全还原“客观真实”的情况下,基于事物发展的盖然性规律,所确立的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明规则。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是否拾得了涉案手机,因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完全还原事实真相,不能直接证实被告拾得手机,被告又拒不承认拾得手机,因此需要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综合认定案件事实。本案中,法院结合丢失手机定位在被告居住小区、被告使用QQ号登录涉案手机、被告未提供涉案手机合法来源等事实,认为原告的证据已经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认定标准,应认定涉案手机是由被告拾得。

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营造诚信有序的社会环境、增进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友好至关重要。本案被告拾取手机后,未及时返还权利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现其已将拾取的手机转卖,造成手机无法返还,应当向原告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法院最终能够认定被告拾得手机的事实,得益于原告及时报警并联系手机厂家提供相关技术支持,这也提示广大手机用户,要增强证据意识,在手机丢失后及时报警,及时收集和保存证据,尽量减少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李晓燕)

责任编辑:刘锟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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