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海快评 | 青岛小伙踢球被撞伤残,民法典首案有典型意义


青岛日报/观海新闻 评论员 王学义

1月15日,记者从青岛市市北人民法院获悉,市北区法院适用《民法典》,对宁某诉王某、李某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一审公开宣判。这是市北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该案的大致经过是:2019年1月13日9时,原告宁某所在的足球队与被告王某所在的足球队进行足球友谊比赛,比赛没有裁判,不计分。比赛至10时55分左右,宁某队友在球场右侧边线直传球至对方半场,宁某沿右侧边线追球,王某从其左后侧追球,在双方均未控球的情况下,王某为抢球,将宁某碰撞出场外。由于力度过大,致使宁某腾空坠地受伤,致宁某左侧锁骨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一处。该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原告宁某参加足球比赛是否属于自甘风险行为,被告王某的行为是否存在重大过失,还有赛事组织者被告李某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体育运动属于高风险对抗性运动。只要踢球或看球的人都明白,足球场上受伤是家常便饭,对于职业球员而言,甚至可以说“伤病也是足球的一部分”。职业比赛中有裁判和足协,还有红黄牌和禁赛场次,然而,平民百姓在日常“踢着玩”的比赛中受伤,又该去哪里讨说法?在过去,因为缺乏明确规定,一旦对簿公堂,办案人员往往会按照《侵权责任法》中的“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处置,即使被告没有过错,但受伤过程中存在因果关系,也会要求对原告给予一定补偿或赔偿。不光伤人者,就连比赛组织者也常常需要担责。而且,不同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并不统一,容易出现同案不同判,有损公平公正。

自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民法典》改变了这种状况。《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这一全新的规定确立了“自甘风险”原则,有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1月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了北京首例适用《民法典》“自甘冒险”条款的民事案件。原告宋某在自发组织的羽毛球比赛中,被球友周某击出的羽毛球击中右眼受伤。宋某将周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认定,宋某为“自甘风险”行为,且被告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这一次,市北区法院同样依据《民法典》进行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宁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多年参加足球运动,应认定为自甘风险的行为。王某虽在主观上没有伤害宁某的故意,但恶意犯规碰撞宁某,其应当预见到在快跑过程中,用力碰撞他人可能会造成相应的损害后果,而其基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从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王某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组织者李某已经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无证据证明其在受伤事件中存有过错,所以李某不承担责任。

有人可能会问:为何羽毛球击伤人无责,而足球比赛中犯规伤人却要担责?其实,在市北区法院法院审判中已经解释很清楚了,原因就在于是否存在“重大过失”。可以说,此次判决结果,既凸出了“自甘风险”,又体现了“重大过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此次判决的现实意义还包括:有效引导人们谨慎参与危险活动,在参与之前,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认识,对规则安排等有清楚的了解,在运动中也要保持必要的克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自身安全。同时,也有利于保障学校等机构正常开展文体活动,避免把学生“圈养”起来,影响孩子们健康茁壮成长。这些,都是与《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相高度一致的。

责任编辑/王学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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