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制发有了“硬杠杠”!青岛这部政府规章10月起施行

青岛日报社/观海新闻10月4日讯 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青岛市不断加强规范性文件全过程监督管理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完善工作程序,有效提高了规范性文件的制发质量。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度化规范化建设,青岛市制定出台政府规章《青岛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加强源头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基本规范

为便于制发主体准确理解和把握规范性文件的范围,明确规范性文件的涵义、分类、适用范围,以及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几种情形和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几类主体。明确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三统一”制度,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明确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延期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

突出计划统筹,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发文管理

为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制定计划的统筹。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有明确规定,且现行文件规定仍然适用的,原则上不再制定内容重复或者没有实质性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为严格控制发文数量,明确制定主体通过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可以满足履行职责需要的,应当自行制定或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不得提请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或者转发规范性文件。

聚焦制发质量,抓实规范性文件的起草环节

为完善公众参与,保障规范性文件适民情、贴民意,明确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开展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涉及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要听取相关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规范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明确建立规范性文件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推动规范性文件制定前评估常态化,明确制定前评估的刚性要求。为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划定“硬杠杠”,明确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的六项内容。

严把审核红线,完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

为有效防范违法文件出台,明确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积极拓展“多视角”审核方式,规定审核机构可以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相关领域的专业机构、专家进行咨询。明确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有关要求,以及合法性审核的内容、范围和时限,统一审核标准,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强化动态管理,健全规范性文件的评估清理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的衔接,健全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机制,规定启动评估的情形和评估的内容,明确将评估结论作为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或者继续执行的重要参考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遵循日常清理与定期清理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全面清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的调整情况以及上级机关要求,及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并及时将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青岛日报/观海新闻记者 戴谦 通讯员 徐绍阳)

责任编辑: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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